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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务政纪处分的区别

作者:吴高铭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27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国家监察机关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执纪和执法相互贯通,无缝对接,有效实现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党风廉政建设取得阶段性显著成效,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态势已经形成。但是,由于正处于改革过渡期,一些基层党政组织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对党纪、政务和政纪处分的认识不清,甚至出现实施主体不适、实施程序错位等问题。个人认为,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政纪处分之间存在以下不同。

一、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区别

党纪处分是指党组织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对违犯《党章》和党的纪律,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应当承担党纪责任的党员或者党组织,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党纪惩戒的一种措施。政务处分是指监察机关依据《宪法》《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监察对象,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给予相应惩戒的一种措施。由此可见,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都是一种惩戒措施,但实施主体、适用对象、惩戒依据等方面却有所不同。

第一,实施主体不同。党纪处分的实施主体是享有决定权和处分权的各级党组织,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工委、纪工委;政务处分的实施主体只能是监察机关。

第二,适用对象不同。党纪处分的对象是违犯党的章程和党的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政务处分的对象是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监察对象。所以,对于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党员,不能使用政务处分进行惩戒;对于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不能使用党纪处分进行惩戒。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因为既属于党纪处分对象,也属于政务处分对象,就有可能同时被给予党纪和政务双重处分。

第三,适用依据不同。党纪处分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而政务处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

第四,适用行为不同。党纪处分对应的是违纪行为,政务处分对应的是违法行为。但是,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纪与国法之间,不仅在于前者严于后者,更在于二者之间的互动,需要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因此,在强调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同时,又强调纪法贯通、纪法衔接。

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如何匹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的,应当依法给予撤职以上政务重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开除公职。

另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在给予政务处分的同时,是否需要给予相匹配的党纪处分,应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比如,党员如果有违章停车、闯红灯等行政违法行为,在接受了相关处罚以后,一般不应再给予党纪处分。所以,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匹配问题一般存在于重处分之间。

第五,适用程序不同。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同级党委管理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政协及其常委会也应先免去其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但在党纪处分中不存在上述处分前置程序的特别规定。此外,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以及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有权给予其处分,但是两者不能同时作出处分。而党纪处分只能由具有处分权的党委或党组织作出,其任免机关、单位无权进行党纪处分。

第六,权利救济不同。被处分人对党纪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而被处分人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申请复审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因此,党纪处分决定的申诉不仅没有时效限制,还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受理只能是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政务处分的申请复审不仅有时效限制,还必须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而不能向其他机关提出申请。党组织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而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

第七,处分种类不同。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职、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目前,因统一的公职人员处分法规尚未出台,依法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时,须根据被处分对象的身份,分别依据《公务员法》《法官法》《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分。

二、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的区别

政纪处分是行政机关、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公职人员任免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存在行政违纪违规公职人员给予纪律惩戒的一种措施。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在处分依据、处分种类、处分实施后果、处分适用原则等方面相同,但在处分实施主体、对象、程序、救济、解除等方面却有所不同。

第一,处分实施主体不同。政务处分实施主体是监察机关,政纪处分实施主体包括被处分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任免机关。第二,处分对象不同。政务处分针对的是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监察对象,政纪处分针对的是违反行政纪律的公职人员。第三,实施程序不同。政务处分必须经过监察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政纪轻处分仅需行政负责人签批,重处分需经行政主管机关或任免机关审批。第四,救济途径不同。不服政务处分可申请复审复核,不服政纪处分的即可申请复议复核,也可申诉。第五,解除程序不同。政务处分影响期满后无新的违法行为,表现良好的自动解除;政纪处分到期后需按程序申请解除。(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审理室主任 吴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