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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全面依纪依规治党

作者: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 吴高铭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01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学习心得及研讨二


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和要求,并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对2015年10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再次修订完善,制订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的形式固定下来,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无论是2018年8月修订后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其他党内法规,都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都体现了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都强调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全面从严依纪依规治党。从而,使全面从严治党管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党委(党组)和履行监督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虽然各自职责不同,但靶向一致。理应在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工作实践中同向发力,切实贯彻落实好“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依纪依规全面从严管党治党。

(一)牢固树立依纪依规治党的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如果规矩不能立起来、严起来,很多问题就会慢慢产生出来”,“领导干部违纪往往是从破坏规矩开始的,然后一步步走向腐败的深渊”。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无不充分体现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重要性。因此,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党的规矩就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其内涵主要包括:一是党章,这是党的总规矩。二是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是依据党章制定的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的总称,在具体运用和把握中,要树立“两个清单”意识,即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正面清单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群众纪律等六大纪律,这些都是正面的要求。负面清单是一些禁止性规定,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核心载体。三是国家法律,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国家法律法规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党组织和党员理应模范遵守,所以国家法律法规自然就转化成了党内法规。四是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它多数是以不成文法形式存在的,而且有的也无法具体规定,但这是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规矩,也必须遵守。由此可见,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没有明文列入纪律范畴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规矩,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其次,要正确理解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深刻含义。党纪更加强调自觉性、约束性,更加严格严明。自从我们加入党组织的那一刻起,就必须放弃普通公民的部分权利,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中共党员除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还必须遵守党章和严明的党纪。因此,从这个层面讲,党纪严于国法。同时,从查处的中高级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来看,普遍的一个问题就是长期无视纪律、不讲规矩所致。“破法”必先“破纪”,党员干部沦为腐败分子,往往是从违反纪律、破坏规矩开始的。因此,我们一定要摒弃那种“违纪只是小节、贪腐才立案审查”的惯性思维,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该纪律处分的纪律处分,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防止违纪行为演变成违法行为。第三,要明确依规治党必须紧紧抓住立规矩这个前提、守规矩这个基础和追责任这个关键。立规矩、守规矩包括成文法的修订和弘扬党的优良传统,而追责任不单单是党纪政务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还应当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职务调整等组织处理。

(二)把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置于首要和核心地位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关键的纪律。纪律审查首先要审查违纪行为尤其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行为。要站在执政的高度,重视审查党员干部违纪行为中的政治性因素。比如,在纪律审查中遇到一些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等的问题。虽然《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明确一定要报的事项和具体的请示事项,以及干扰的方式、手段。但是,党内其他法规关于个人有关事项报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已作出明确规定,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还是不报、是如实报告还是有所隐瞒,以及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规定执行的好与坏,不仅反映出一名党员干部有没有组织原则,更是体现了一名党员干部的党性和党的观念强不强;干扰巡视巡察的行为,无论采取的是何种方式、何种手段,同样反映了一个党员的党性观念问题。因此,这类行为我们应该首先从政治上来考量、来把握。还有一些违纪问题,表面看并不能与现有《纪律处分条例》中违反政治纪律的条款直接对应,但也含有政治的因素。比如,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卖官鬻爵、花钱买官,相对于一般以追求钱财为目的的行贿受贿行为,虽然都是违纪,但卖官鬻爵行为明显还存在一个违反党的政治规矩的问题。再比如,在脱贫攻坚、扫黑除恶、蓝天保卫战等工作中脱离实际,走过场、搞形式,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等,就属于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的违纪行为,暴露出的是我们这些党员干部的“四个意识”、“两个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不强。所以,在今后的纪律审查中必须转变思想,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行为作为审查、审核的重点。

(三)充分理解和把握“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深刻内涵

坚持依纪依规治党,就要在纪律审查和审核工作中充分体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要用党章党规党纪去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用纪律的语言去描述违纪行为,用纪律的思维去审核把握违纪行为,体现纪律审查特色和执纪的严肃性。十八届中央纪委工作报告中,“纪律审查”一词全面取代了“查办案件”的提法,不是简单的称谓变化,它意味着理念观念的变化和方式方法的革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落实和实现这种革新的重大举措,是纪检监察机关实现“三转”,回归主业主责的具体体现。那么,实际工作中我们究竟“挺什么”、“谁来挺”、“怎么挺”?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的纪律和规矩强化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在党的十八大以前很长一个时间段里,我们习惯以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认为只要不违法,违反纪律就算“小节”,就不去管不去追究,监督执纪退到法律底线。久而久之,就会产生只有少数严重违纪违法者受到惩处,而多数违纪违规党员干部“脱管”、不把纪律和规矩当回事的问题。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两大党内和国家专责监督机关合署办公,既查违纪又查违法。但是,第一职责、首要职责都是监督,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仍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责主业。况且,违法必定构成违纪。所以,我们必须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

要解决“谁来挺”的问题,关键在于落实“两个责任”。“两个责任”中,主体责任是关键、是前提、是“牛鼻子”,起决定性作用;监督责任从属于主体责任,是保障、是专门职责,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两个责任”的落实,没有党委(党组)的坚强领导和纪委的认真履职,纪律审查工作就没有保障,“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一句空话。

“怎么挺”?一是在审查时机上要做到抓早抓小。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不光是办“大案”、打“老虎”,更要抓早抓小,强化日常监督管理,通过“细节”来体现和加大纪律审查力度。抓早,避免无法挽救的遗憾;抓小,避免小错酿成大错。因此,在问题线索梳理和处置时,就要从纪律和规矩的层面去考量,严格按照问题线索“四类”标准进行处置,特别是要严格控制暂存期限,定期清理暂存件,不能无限期的暂存,更不能存后就不管不问了。谈话函询要签字背书,跟踪检查,不能一谈了之。二是在审查节奏上要做到快查快处。要严格遵守纪律审查的时限要求,不仅要“快查”,而且要“快处”。也就是说,在初核和立案审查阶段,要突出纪律特点,集中精力重点审查其行为是否构成违纪。主要违纪问题查清后,及时立案,快查快处;涉嫌违法或者违法犯罪的,分清职责范围内和范围外,该移交的移交相关司法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该深挖细查的,及时果断采取措施,深挖细查;多个问题线索的,分清主次,找准突破口,用最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代价,最大限度地惩治腐败。三是在审查对象上要做到突出重点。要把是否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要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要抓住“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同时要把严格执纪与严格执法有效衔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既确保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得到严肃处理,又确保其违法问题受到应有惩罚,避免出现纪律的底线守住了、法律的底线却在退让的现象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