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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容错纠错机制10条手机短信

作者: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30

第一条:

容错的前提条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

第二条:

容错的目的: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三条:

哪些情形可以容错?

之一:1.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执行上级指示批示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2.因国家政策调整,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或客观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3.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4.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第四条:

哪些情形可以容错?

之二:5.在项目资金整合、优化产业结构、优化营商环境中,为推动经济发展、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但未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

6.在推动重大项目、脱贫攻坚、促进民生等重点工作中,为加快工作进度、提升工作成效,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问题的。

7.在项目申报审批、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等工作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8.在推进工作中,因客观条件限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第五条:

哪些情形可以容错?

之三:9.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任务中,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10.在化解社会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11.在加强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生态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等工作中,为保护人民群众和公共利益,严格执法、大胆管理,出现一定失误和偏差的。

12.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13.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六条:

哪些情形不予容错?

1.“庸懒散慢虚”以及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被问责追责的。

2.为个人、单位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4.对所犯错误拒不纠正整改或同一失误、错误出现两次以上的。

5.其他不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容错程序如何启动?

两种方式:1.受到问责追责的单位或个人向问责机关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问责追责机关或部门主动容错。

第八条:

容错后哪些方面不受影响?

1.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2.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衔级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等不受影响。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不受影响。

4.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表彰奖励不受影响。

第九条:

容错界限:精准运用“三个区分开来”,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十条:

容错认定参考标准:坚持“四看标准”,即看是出以公心还是源于私利,是无心之失还是有心之过,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是遵纪守法还是违法乱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