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笔录,也叫电话谈话笔录,是初步核实、纪律审查及监察调查工作过程中针对证人或相关知情人的一种并不鲜见的取证措施。一份或多份电话笔录只要审查仔细、运用正确,与其他间接证据配合使用,一样能够有效地证明违纪违法事实。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以“电话笔录”形式取证时,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做好通话记录。电话笔录与谈话(询问)笔录的架构大致相同,也分为眉头、开头、基本情况、引入正题、正文、确认结束等部分。笔录的制作一旦出现偏差,无异于做了一件无用功,甚至直接影响整个案件的质量。
如何做好通话记录?
首先,记录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记录通话内容,真实、客观地反映谈话对象的陈述和回答。不能故意改变或编造虚假、不客观的通话内容。其次,尽量字迹清楚、语法规范的记录原话。如果通话对象对具体情况不能表述准确,甚至出现冗长啰嗦时,谈话人可归纳总结后让通话对象倾听并确认。再次,笔录的结构要合理,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要有主次之分、条理清晰、突出中心、明确重点。最后,一定要符合事物发展的逻辑性和关联性,不能漏洞百出、相互矛盾。
二、做好签字捺印。既然是电话笔录,就不可能让被谈话人在笔录纸上签字捺印。但如不签字捺印,又如何排除该份通话笔录的非法性?仅靠通话人和记录人在笔录纸上签名是达不到证据标准的。那么这时候就可以邀请一名或多名被通话对象认可的第三方(最好为近亲属)作为通话见证人,并在通话结束后由谈话人向被谈话人诵读记录内容,征得被谈话人认可同意的情况下,由通话见证人在谈话笔录上代为签字捺印。这种做法可以大大提高通话笔录的真实性,以增强审理阅卷对证据效力和证明作用的认可度。
三、做好通话录音。电话笔录是谈话人在无法与被谈话人当面做谈话笔录,但该被谈话人又比较关键且须“及时”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退而求其次”的取证措施,归根结底是一种证明作用较弱的间接证据。电话笔录因缺少被谈话对象签字和捺印确认,其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很难得到保证。那么如何提高电话笔录的证明作用和记录内容的真实性?除请第三方代为签字外,进行通话录音无疑是最佳方式。通话录音“轻而易举”就能办到,录音笔、录音软件、甚至很多手机就自带通话录音功能。但做好通话录音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要按程序审批并准备好通话方案和预案。二是表明身份、告知被谈话人通话内容会被录音及权利和义务。三是提示提醒通话对象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事实,录音内容将作为证据使用等。
笔者认为,电话录音虽然可以单独成为一种间接证据,归为“视听资料”类,但因其具有易篡改性、证明标准相对较高、没有视觉上的感观、不便于审理阅卷和鉴别等缺点,故只有与第三方代为签字的电话笔录及其他间接证据结合使用,互相印证、互相补充,形成若干个完整的证据锁链,组合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才能达到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工作“二十四字”方针中“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求,最大限度的证明违纪违法事实。